大兴区应急办理局执法人员对瀛海镇某修建公司的修建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11号楼配套楼基坑临边防护短少安全警示标志;配电箱周边堆积杂物。经查,该企业存在未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违反安全办理规则作业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期限整改,并对其依法立案查询。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安全出产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相关规则,区应急办理局对该公司两项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兼并处分,作出正告,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分;对该公司项目经理作出正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分。
在出产经营中存在风险要素的当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证,有利于进步从业人员的安全出产认识,避免和削减出产安全事故的产生。假如从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清楚这些风险要素,极易导致十分严重后果。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许有关设备、设备的夺目方位,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或许该设备、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且警示标志不能模糊不清,有必要易于辨识,这样才能够真实起到警示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则:出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