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0日12时许,郑某某在密云区东邵渠镇高各庄村一林地内修理水管时,经评估,密云区、平谷区过火总面积约1233亩,过火林木58305株,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01.25万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请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林区吸烟、烧荒、烧纸、燎地边、燃放烟花爆竹、野炊、施放孔明灯等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市民一经发现火情,请第一时间拨打森林火警电线,报告火灾发生地点、火势等情况。
2019年4月30日7时许,于某某在房山区韩村河镇孤山口村村西王园沟,用贴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玉米秸秆焚烧,不慎引燃杂草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约70亩。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失火罪依法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请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林区吸烟、烧荒、烧纸、燎地边、燃放烟花爆竹、野炊、施放孔明灯等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防火区内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市民一经发现火情,请第一时间拨打森林火警电线,报告火灾发生地点、火势等情况。
2021年6月21日,李某某在延庆区张山营镇黄柏寺村北山底及北山西梁山脊附近故意放火,引发5处火情,造成二级保护林地1036平方米、三级防护林地4887平方米毁损,致使154株油松基本不具备存活能力,对区域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保护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同时判令李某某依法承担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万元及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功能损失费用1.8万元。
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依法主张个人权利,不要以身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放火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市民一经发现火情,请第一时间拨打森林火警电线,报告火灾发生地点、火势等情况
2023年3月25日,房山区园林绿化局接到举报,反映房山区南窖乡南窖村板桥有火情。经查,系王某某在祭扫烧纸时引起火情,过火面积400余平方米,未造成林木经济损失。
王某某的违规祭祀用火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2023年3月26日,延庆区园林绿化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郭某等5人结伴擅自进入延庆区香营乡南窑村挖药材,未引起森林火情。该点位属于森林高火险区,郭某等5人均未能提供任何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行政审批手续。
郭某等5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行为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延庆区园林绿化局对郭某等5人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2023年4月12日,怀柔区园林绿化局接到举报,反映怀柔区九渡河镇花木村有人在森林防火区内燎地边时引起火情。经查,花木村村民陈某某(智力残疾人)在燎地边时引起火情,尚未造成森林火灾。
陈某某在森林防火区内燎地边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野外用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对陈某某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2023年3月21日,海淀区园林绿化局接到举报,反映在海淀区西北旺镇韩家川村村北有人用火烧荒。经查,确定该村村民孙某某为实际点火烧荒行为人,孙某某未能提供任何用火审批材料,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行为,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
孙某某的“烧荒”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海淀区园林绿化局对孙某某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2023年3月,密云区园林绿化局接到举报,反映密云区太师屯镇流河沟村有人野外用火引发山火。系村民郑某“烧荒”引起火情,未造成林木损失。
郑某的“烧荒”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给予郑某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023年3月29日,怀柔区园林绿化局接到举报,反映怀柔区琉璃庙镇东峪村北石锅北坡梁头有火情发生,请求查处。经查,马某某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引发火情,过火面积15平方米,无林木损失。
马某某吸烟引发森林火情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的行为。根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对马某某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罚款。
6月27日,延庆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卫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的配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延庆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北京卫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立马停止作业,并给予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月15日,延庆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八达岭好汉居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的配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延庆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北京八达岭好汉居酒店有限公司立马停止作业,并给予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5日,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红程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违反规定拆除两台破碎机传动轮防护罩。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相关规定,昌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北京红程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1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天通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对北京天通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0.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2日,通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亦东新城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法律法规,通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亦东新城商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7日,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怡达快速(北京)电梯有限公司位于顺义区石园街道港馨西区9号楼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法律法规,顺义区应急管理局对怡达快速(北京)电梯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0.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5日,丰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宏庆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三环中路73号洋桥窗帘城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扶梯拆除作业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问题,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法律法规,丰台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宏庆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8日,昌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昌平区首开寸草养老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与承包单位签订的《餐饮外包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与该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市昌平区首开寸草养老院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0.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月12日,在通州区马驹桥镇永安公墓东侧150米处,北京中润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拓宽河道过程中使用挖掘机械将燃气管线挖漏。调查原因后发现,该公司在施工前仅依靠施工图纸做施工,未按要求收集施工区域地下管线相关信息,存在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就此,北京中润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单位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装、安装、移动燃气设施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对北京中润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